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1)
2006-11-5 14:47:26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北京市崇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共271项)
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批准开凿机井或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 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封井。”
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集中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地区)开凿机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外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设施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节水设施的,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不予核定用水指标;已建成的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设施未达到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节水设施的,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不予核定用水指标;已建成的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封堵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已经实现截污的原有)入河排污口未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封堵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耗水量大的服务业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再生水覆盖地区的)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的)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用水实行包费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水实行包费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并按照每包费一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取用水资源未按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供水单位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1000元罚款。
    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循环使用率低于95%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者循环使用率低于95%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用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六)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失修、失养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用水的,每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用水单位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每件处100元罚款 。
十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八)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未按照协议要求擅自施工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要求擅自施工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除补交相应费用外,由节水管理部门处以应交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不(与拆迁人)签订停止供水协议造成水资源浪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不与拆迁人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水造成水资源浪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不与拆迁人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建筑施工过程中挖断公共供水管线造成水资源浪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过程中挖断公共供水管线或者违章压占公共供水管线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  
二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违章压占公共供水管线造成水资源浪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过程中挖断公共供水管线或者违章压占公共供水管线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  
二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70%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70%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达标的,核减其用水指标;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供水。
二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设置装饰物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按规定粉饰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第十条  应当承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责任的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违法建设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其他)、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搭建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并可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他设施可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二十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按规定管护公共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堆物堆料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摆摊设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第一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按规定举办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第二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店外经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架设管线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第一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公共场所晾挂物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第二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到期后未予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井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规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拆除,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按规定管护户外广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三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按规定管护显亮式户外广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三十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按规定(设置)管护牌匾标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规范设置。
      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牌匾和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按规定设置标语宣传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四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按规定管护标语宣传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四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散发、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建筑物、构筑物(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宣传品、广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没收散发、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及时维修、更换(按规定开闭)照明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四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按规定清扫保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箱体整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果皮箱、垃圾箱周围严重脏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按规定扫雪铲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的扫雪铲冰工作。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第六条 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垃圾渣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给予处罚:        
  (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