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5)
2006-11-5 14:51:59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北京市崇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共271项)
二百二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摆设经营摊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摆设经营摊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其非法经营的商品、工具,对违法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
二百二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水域捕捞、垂钓的)非法捕鱼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七)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垂钓的,没收渔具及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八)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垂钓;
二百二十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河湖倾倒(污染水体的)污水、污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倾倒污染水体的污水、污物,使用对城市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情节较轻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制剂;禁止向城市河湖倾倒污染水体的污水、污物;禁止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禁止使用对城市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禁止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滑冰或者开展其他水上活动。
二百二十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畜、家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倾倒少量污水、污物,在非指定水域游泳的,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制剂;禁止向城市河湖倾倒污染水体的污水、污物;禁止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禁止使用对城市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禁止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滑冰或者开展其他水上活动。
二百三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倾倒少量污水、污物,在非指定水域游泳的,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制剂;禁止向城市河湖倾倒污染水体的污水、污物;禁止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禁止使用对城市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禁止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滑冰或者开展其他水上活动。
二百三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向城市河湖倾倒少量污水、污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倾倒少量污水、污物,在非指定水域游泳的,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制剂;禁止向城市河湖倾倒污染水体的污水、污物;禁止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禁止使用对城市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禁止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滑冰或者开展其他水上活动。
二百三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倾倒少量污水、污物,在非指定水域游泳的,对责任人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制剂;禁止向城市河湖倾倒污染水体的污水、污物;禁止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禁止使用对城市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禁止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滑冰或者开展其他水上活动。
二百三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向路边雨水口排放或倾倒(污水、污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路边雨水口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路边雨水口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百三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将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向城市河湖排放超标准污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向城市河湖排放超标准污水的,由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第三款已经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排放条件的地区,排污单位应当将污水排人城市排污管网,在城市河湖设置的原有排污口应当废弃。
二百三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向城市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城市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污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尚不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排放条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需要向城市河湖排水的,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
已建项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
二百三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使用(对城市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倾倒污染水体的污水、污物,使用对城市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情节较轻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河湖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制剂;禁止向城市河湖倾倒污染水体的污水、污物;禁止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放养家畜、家禽、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禁止使用对城市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禁止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滑冰或者开展其他水上活动。
二百三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审批(登记)直接向城市河湖排水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登记,直接向城市河湖排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河湖设置市政管线雨水口和排污口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们同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不经市政管线直接向城市河湖排水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百三十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不进行围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不进行围档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
3.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本市重要地区的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金属或者硬质板材围挡。
二百三十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按规定拆除施工暂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拆除施工暂设的。
二百四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主要路面未进行路面硬化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
3.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四)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内的施工道路应当用礁渣、细石或者混凝土等材料进行硬化处理。
二百四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随意抛撒施工垃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随意抛撒施工垃圾,未设密闭式垃圾站和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
二百四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设密闭式垃圾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随意抛撒施工垃圾,未设密闭式垃圾站和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
二百四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随意抛撒施工垃圾,未设密闭式垃圾站和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
二百四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二百四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超过批准期限夜间施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二百四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施工料具不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四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存放油料没有防止泄露和污染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料具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建筑材料不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以及存放油料没有防止泄漏和污染措施的;
第十四条 施工料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二百四十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建筑材料(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不在库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施工料具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建筑材料不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以及存放油料没有防止泄漏和污染措施的;
第十四条 施工料具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码放。水泥等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存放油料必须有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  
二百四十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  
二百五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采用洒水、遮盖物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  
二百五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遇有4级以上大风天气未停止土方施工(土方回填、转运)和拆迁施工,并做好遮掩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扬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
二百五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车辆带泥驶出建筑施工工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包括对施工现场周边进行围挡,对用于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垃圾和可能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实行密闭储存。
二百五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拆迁工地未随拆迁随洒水,随清运渣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二百五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施工现场未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二百五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施工现场未配备相应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二百五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施工垃圾未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密闭式容器吊运,或将施工垃圾凌空抛撒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二百五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未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二百五十八、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未设置冲洗车辆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二百五十九、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市政道路施工)铣刨、碾压作业时未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二百六十、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市政道路施工)灰土和无机料拌合未采用预拌进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二百六十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规划市区内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建筑施工现场未使用预拌混凝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二百六十二、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规划市区内混凝土浇注量超过1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机机棚未封闭,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二百六十三、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施工现场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冬施取暖锅炉未使用清洁燃料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二百六十四、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拆除旧有建筑时)在拆除施工完成3日内,未将渣土清运完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本市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二百六十五、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已经完成,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1年的)未按规定(对房屋拆迁施工现场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五)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已经完成,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一年的,应当对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二百六十六、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垃圾渣土)未按规定专人管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三)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垃圾渣土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配置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二百六十七、行政处罚事项名称:未按规定配置洒水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三)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垃圾渣土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配置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